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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商标引俩老字号对簿公堂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二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先后被认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二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老城隍庙公司系原告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老城隍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南翔馒头公司使用。

  二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上述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同时主张“南翔”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其招商宣传中对外宣称“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等,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二被告共同辩称,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南翔食品公司后续还在水饺、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南翔”商标,南翔食品公司授权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此外,二被告对“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被诉行为系合法使用商标及企业字号的行为。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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