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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呢,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中转站”。
  为了能够解释清楚,我想需要给大家讲一下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是怎么运作的。
  第1步: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原属局)提交申请;
  第2步:由WIPO进行形式审查;
  第3步:由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
  这个是不是有点像“把大象搬进冰箱总共要几步”诸如此类的问题啊,事实上的确就是这么简单,这也是为什么1891年发起国家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着名的《马德里商标协定》了。
  解释几件事情:
  1、马德里商标并不是商标的种类,办理马德里商标并不能保护全世界所有国家;
  2、马德里商标的申请需要你自己指定保护哪些成员国;
  3、成员国总共就95个成员国,其中61个成员国收取100瑞士法郎的补充注册费,其他34个成员国是收取单独规费的;
  4、指定保护纯协定国,你必须在国内已经注册成功,指定保护议定国则只需要你在国内申请即可,当然,目前只有阿尔及利亚是纯协定国;
  5、中国内地、台湾、澳门可以基于国内的商标提出马德里延伸保护申请,而香港目前还不可以。
  所以,马德里商标绝对是造福人类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学好它吧,对企业境外品牌保护绝对是有益无害的。
  当然,马德里商标也并非绝对的“省时、省事、省费”,这个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时间再和大家好好探讨。

  马德里商标费用有哪些组成部分?
  1、基础注册费:有黑白图样与彩色图样之分,彩色图样价格略高于黑白图样。
  2、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一次,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目前61个国家收取)
  3、附加注册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个,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相应费用。
  4、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详见单独规费表。(目前34个国家收取)
马德里注册
  相信看到上面的费用构成方式时,都是能够明白马德里费用计算的大概构成,但是还是往往在类别附加费这个问题上纠结。为什么会纠结呢?我想,基础注册费是固定的、补充注册费根据选择国家收取是相对固定的、单独规费根据选择国家收取单独规费也是相对固定的,而就是这个类别附加费不是相对固定的,这个费用类目是和两个条件发生关系:
  1、有补充注册费情况下:这就是说,你必须选择指定了收补充注册费的国家,如果你一个这样的国家都没选,那么类别附加费这个类目是不会出现的。
  2、国内基础类别超3个:也就是说一标多类申请马德里商标时,国内基础的类别超3个时就需要收取类别附加费了,记住,只和这个类别数量发生关系,不与上面补充注册费的国家数量发生关系。

  哪些国家是马德里成员国?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1、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15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5个缔约方
  2、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列表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利比里亚 1995.12.25 2009.12.11 
阿尔及利亚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1992.3.1 2009.1.27 波兰 1991.3.18 1997.3.4
博茨瓦纳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2007.9.12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2010.2.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加纳   2008.9.16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2011. 6.30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5 2010 .12.8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莱索托 1999.2.12 1999.2.12 赞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以色列   2010.9.1 菲律宾   2012.7.25 
新西兰   2012.12.10 哥伦比亚   2012.829
墨西哥   2013.2.19 印度   2013.7.8
卢旺达   2013.8.17 突尼斯   2013.10.16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2015.3.5 津巴布韦   2015.3.11
柬埔寨   2015.6.5      

  注:
  (1)“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2)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为1个,即:阿尔及利亚。
  (3)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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