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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优先权证明: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申请手续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 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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