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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他人商标:
  撤销他人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另一是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以下是分别介绍两种方式。
  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办理时间是从申请日起6-10个月。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办理时间是从申请日起6-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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