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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无效宣告: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无效程序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无效程序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法律服务项目列表:

  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答辩 无效宣告复审
  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    
请求主体 商标局 他人 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 被提无效宣告商标注册人 对商标局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向何机构提出申请 商标局 商评委 商评委 商评委 商评委
申请时间限定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收到答辩通知书30日进行答辩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裁定结果不服 无效宣告复审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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