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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永和豆浆”宣传,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青岛易燕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易燕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易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等3.3万元。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永和公司发现易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聚客U盟网中(下称涉案网站)的永和豆浆加盟项目介绍中使用涉案商标,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15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青岛易燕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易燕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易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等3.3万元。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永和公司发现易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聚客U盟网中(下称涉案网站)的“永和豆浆”加盟项目介绍中使用涉案商标,涉嫌侵犯其商标权,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15万元。

  易燕公司认为,其并非涉案加盟项目经营者,永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网站中加盟项目的对象为与涉案商标所标识服务有密切关联的经营者,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且涉案网站中使用的“永和豆浆”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仅存在颜色差异,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燕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经营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点评

  如今一些加盟服务商为了招揽客户,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餐饮服务的商标进行招商加盟。对此种行为进行维权时,品牌持有人遇到的较大障碍在于,其商标所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和被诉侵权行为中的加盟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相关餐饮品牌存在连锁经营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其相关公众除了商标所对应的餐饮服务消费者之外,还包括有意通过互联网进一步增加对相关品牌的了解或意图进行品牌加盟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此相关加盟项目服务的对象也包括与相关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在此情况下加盟服务商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加盟服务导致混淆的行为亦属侵犯商标权行为。(司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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