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节”商标和中秋节冲突 商标申请被驳回
月亮节 商标 被驳回,原因竟与中秋有关! 每年的中秋节我们都会有赏月的传统习俗,昨天的您一定阖家团聚,尽享中秋之乐。可是您知道这样传统的中华民族节日也会有月亮节商标风波吗? 月亮节商标 自2013年8月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已将其作为一年一度的大型盛会。然而,蓝月亮欲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月亮节商标,却被认为带有欺骗性而遭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认定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教育
每年的中秋节我们都会有赏月的传统习俗,昨天的您一定阖家团聚,尽享中秋之乐。可是您知道这样传统的中华民族节日也会有“月亮节”商标风波吗?
月亮节商标
自2013年8月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已将其作为一年一度的大型盛会。然而,蓝月亮欲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月亮节”商标,却被认为带有欺骗性而遭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认定第20641569号“月亮节”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2016年7月14日,蓝月亮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7年5月19日,蓝月亮因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7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驳回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蓝月亮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诉争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满足消费者通过辨别不同的商标来实现其选购的目的,同时,法律对于带有欺骗性的、容易在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认知错位”的商标必然会有禁注规定,以此避免消费者发生难以识别、无法通过商标辨认进行正常选购的情形发生。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如果相关标志能够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基本上便可认为其属于带有“欺骗性”商标。也因此,
商标申请人对于欺骗性商标的禁注规定有所了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以免一时大意犯禁导致不必要的损失。